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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購銷合同拖欠貨款的利息

《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如何計算購銷合同拖欠貨款的利息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買賣合同中,一般不會產生計算複利的情況,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據單利的計算方法來計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釋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詞,並沒有使用“利息”,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標準不受“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率,其實就是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雙方都能能夠預見到違約的後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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