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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

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是什麼?

合同履行規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範。它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主體適當;

(2)履行標的適當;

(3)履行期限適當;

(4)履行方式適當。

(5)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當適當受領給付;

(6)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提供方便,創造條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8)發生合同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標的。就是説,對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標的規定是什麼,義務人就應當履行什麼。

(2)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輕易地以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義務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標的給付,即使向對方償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輕易免除其交付標的的義務。當然,實際履行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加以適用。如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合同,當該標的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

2、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包括了適當履行原則和協作履行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合同的履行,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不僅如此,在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提供服務合同等場合,債務人實施給付行為也需要債權人的積極配合,否則,合同的內容也難以實現。因此履行合同不僅是債務人的事,也是債權人的事,而協助履行往往是債權人的義務。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合同才會得到適當履行。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以下內容: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並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藉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

3、情勢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是與這種客觀環境相適應的。權利義務的對等,也是就該環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後,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如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適應,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

(1)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係。這裏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事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作為判斷標準。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事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要求情事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後發生情事變更與合同無關。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事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

4、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在履行合同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限履行合同義務,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也體現經濟合理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原《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30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30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大家介紹了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我們也瞭解了合同履行原則主要包括實際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和經濟合理原則,對每一種原則小編也作了一定的解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合同履行原則的概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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