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借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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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訂立的注意事項: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三)明確借款用途
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於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一)嚴格按法律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
按《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貸款通則》的規定,可以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具有簽約主體資格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糾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正意識的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條款達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三)明確借款用途
目前,銀行業普遍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貸款用於歸還借款人的老貸款”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四)嚴格借款合同履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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