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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購銷合同範本

塔吊購銷合同範文

塔吊購銷合同範本

需方: (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經過對所需固定附着式塔式起重機項目進行招標,確定乙方為供貨商。為明確雙方責任,維護雙方合法利益,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一、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等。需滿足一下要求:

1、 QTZ-40 塔機用電纜線按112米配臵,鋼絲繩按380米配臵;每台 塔機用電纜線按140米配臵,鋼絲繩按380米配臵;

2、合同單價包含材料、機械、設備、裝車運輸、税金、安裝方案的提供、指導調試等費用;

3、若甲方在使用過程中需更換零配件,常用配件乙方必須6小時內提供,小件特殊配件在2日內提供,大件特殊配件3日內提供。零配件單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零配件單價明細表。

二、 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乙方所提供的塔式起重機及所有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滿足深圳市安檢站驗收要求,並承擔產品質量保修期間的質量責任。適用於本合同的國家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GB10057《塔式起重機檢驗規則》;

2、GB/T5031-94《塔式起重機性能試驗》;

3、GB9462-1999《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4、GB5144-94《塔式起重機安全章程》;

5、JG/T5112-1999《塔式起重機鋼結構製造與檢驗》;

6、JG/T50821-1996《建築機械設備焊接通用技術條件》;

7、JCJ33-2001《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章》;

8、GB/T13752-92《塔式起重機設計規範》;

9、GB/T17806-1999《塔式起重機可靠性試驗方法》;

10、GB/T17807-1999 《塔式起重機結構試驗方法》;

11、JC/T5037-93《塔式起重機分類》;

12、JC/T53-1999《塔式起重機車輪技術條件》;

13、JC/T54-1999《塔式起重機司機室技術條件》;

14、GB/T8918-1996《鋼絲繩》。

三、 交貨時間、地點及驗收方式:

1、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項後5日內,乙方必須將本合同約定設備的“基礎圖”、“平衡重量圖”及“預埋螺栓”供應到位。

2、乙方在合同簽訂後25日內負責把兩台塔式起重機主機及相關設備(主機高度為28米)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延壽工地),其餘標準節及附牆等設備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7日內供貨到位,否則,對於因設備供貨不及時而導致的工期延誤乙方自願從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幣貳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甲方遇特殊情況需進行零配件更換,乙方保證及時供貨。

3、乙方負責將設備送至甲方工地指定地點,運輸、裝車均由乙方負責並承擔全部費用。送貨清單一式貳份,並加蓋公司印章。設備到工地現場後,由甲方指定專人按合同規定的要求驗收並簽字確認,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該簽字確認僅表示對設備名稱、規格、顏色及表面狀況、供貨時間、供貨數量的確認,不表示認可貨物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

4、乙方在供應標準節時必須隨機提供安裝所用的各種螺絲及墊片。

四、包裝標準:整機裸裝,隨機附件和隨機文件用鐵箱包裝,包裝箱不回收(乙方需隨貨提供裝箱清單、隨機零配件清單及隨機配帶小型工具清單等所有隨機出廠資料)。

五、 結算方式:

六、產品質量及售後服務:

1、設備到場後,乙方必須派遣專業技術人員到甲方現場進行指導安裝並負責指導塔機調試事宜;

2、乙方所供設備如發現不合格產品,乙方必須無條件退回不合格產品,更換相同數量、相同規格型號的合格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同時對於因設備質量不合格產生的工期延誤,乙方自願從第二天起按每天人民幣貳仟元(¥2000.00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若因設備本身質量問題而引起塔機坍塌等所有安全事故,經政府相關部門鑑定確認後,乙方需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賠償甲方的相關損失。即使設備驗收合格也不能免除在以後的使用過程中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乙方需承擔的質量責任;

七、其它約定事項:

1、乙方在向甲方供貨過程中如存在欺詐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合同生效後,直至甲乙雙方各自履行完其義務後本合同自動解除。

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乙方不能按時供貨或甲方中途無故退貨,則應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未按合同條款履行付款義務,乙方有權暫停發放貨物,待甲方按合同約定付款後,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予以供貨;在整機運行一年後10日內(含10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支付質保金時需扣除乙方在質保期內應承擔的相關費用),逾期甲方按每天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超過質保金付款期限三個月後仍未支付,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取回本合同標的物,並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標的物的使用費,使用費結算期限自標的物到貨之日起至返還之日止,使用費為每月人民幣叁萬元/台,進退場費為人民幣肆萬元每台,甲方在之前所付的任何款項均作為使用費處理,返還標的物結算時多退少補。

3、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未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解決。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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