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時間可以修改嗎,有哪些相關內容
一、合同的成立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謂協商一致,即指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稱合意。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從成立的含義可看出,成立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種事實狀態。
二、合同生效的含義
合同的生效,也稱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發生了拘束當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所作的肯定性評價及其產生的後果。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即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關於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特殊情況下,如雙方另有要求籤訂合同確認書的,則在確認書籤訂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一般情況下是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為成立要件。但,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合同。
合同生效體現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都有依據合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關於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則在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因此,合同的生效,一般情況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時就成立並生效了。但有以下例外: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後才能生效。如雙方約定以銀行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如銀行貸款沒有貸下來則雙方合同不生效。注意,其實,雙方此時約定以銀貸款到位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以雙方已經簽訂了雙方為前提的,即合同已經成立,只是未生效,要等到銀行貸款下來這個條件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如約定在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生效,即自該一方從國外歸國時雙方之間的合同開始生效履行;如自一方從國外歸國時,合同失效。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具體又分為兩種: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然後合同才生效的;一種是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才生效的。前一種如《擔保法》所規定的抵押合同,擔保法將船舶登記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後一種如房地產權屬登記,這種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和有效,只是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即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房屋過户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沒有登記,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同此操作,特別是《物權法》更正了《擔保法》第41條的矛盾之處,將不動產物權登記只作為抵押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抵押合同未經登記的,抵押權未生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所以從以上可以看出,對於合同生效時間可以修改嗎這一問題,答案不是一概而定的,它會受到合同相對方的影響,合同生效時間的修改屬於對合同內容的修改,因為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所以修改合同也要雙方達成合意。也即合同生效時間不是説一定可以修改,要視情況而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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