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託代理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一、轉委託代理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1、應當審慎選擇代理人
委託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託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2、委託事項明確
委託代理合同是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託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3、授權範圍清楚
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並且《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因此,委託人應注意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對授權範圍予以明確約定,以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4、代理期限明確
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委託代理行為的具體期限。代理期間過長對於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5、支付報酬明確
委託合同分為無償的委託合同與有償的委託合同。
二、轉委託代理合同的責任是如何的
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託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託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並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係。
物業管理公司將自己的專項服務業務轉委託給其他專業性公司後,並不能免除自己根據原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受委託的專業性公司的服務達不到原物業管理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對業主承擔責任。
委託所得收益,應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轉委託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時將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委託第三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又稱“復代理”。受轉託人稱為“復代理人”。
如果雙方之間只是口頭上的委託,雖然是可以的,但這樣的案間爭議會較多。當然,如果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則需要雙方在達成共識後簽訂代理合同。如果合同是由他人簽署的,則該合同為代理合同。在簽約過程中,代理人和代理人都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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