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買方一人簽字,賣方不簽字想毀約怎麼辦?
《居間合同》中已確定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會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幾日內應當到中介公司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但很多糾紛就產生於這一階段。主要原因是雖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繼續交易,又不想承擔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因此在《居間合同》簽訂後以各種藉口故意拖延而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或者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條款,或變更《居間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以此達到拒絕交易的目的。
如果房東在中介處掛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會先讓買家籤居間協議,由於居間協議僅有買方簽字,所以居間協議還沒有成立,房東即使不籤,也不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中介應當採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將居間協議的主要內容確定後,先讓房東簽字,再讓買方簽字。
房東雖然已經簽了居間協議,但房價上漲後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間協議都約定意向金在房東簽收以後才能轉變為定金,所以如果房東不簽收的話,那麼意向金就不會變成定金,房東毀約就不會受到定金罰則的處罰。中介除了採取前面所説的反向操作方式外,還應當要求房東在居間協議中授權中介收取定金並代為保管。這樣,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於房東收了定金,房東毀約就要承擔定金罰則。
通常居間協議約定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毀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毀約,則喪失定金。雖然房東簽了居間協議,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價漲得比較多即使雙倍返還,還是可以賺錢,所以房東寧願雙倍返還定金而不願意繼續履約。
在二手房買賣中90%以上的居間協議都對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約定,雖然還沒有簽訂用以備案的買賣合同正式文本,但雙方通過簽訂居間協議已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係,而不只是一個對訂立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房東不能僅僅雙倍返還定金就有權終止合同了,買方可以向房東主張房價的差價損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東對因房價上漲給買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在出現以上情形時,要注意形成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具體步驟如下:
1、在《居間合同》約定時間到中介公司,並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對方不在約定時間簽訂買賣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簽訂買賣合同的書面證明。
2、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指出由於對方未按約定時間簽約或造成買賣合同不能簽訂已構成違約,給出對方一個簽約的寬限期,要求對方在該期限內簽約,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並將書面通知複印留存,將原件掛號寄送給對方,如無對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轉交。
3、在寬限期規定的時間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簽約,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證明。
由此,可基本形成對方違約的證據。
在當前房地產市場火爆的形式下,房價一天一價。所以出現了居間合同買方一人簽字,賣方不簽字想毀約的情況。以上內容總結了出現這樣情況的原因,更是指出瞭解決方案。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蘇州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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