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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在法律實踐操作上,我們簽訂的合同是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那麼我們簽訂的設計合同是諾成合同嗎?要認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就需要了解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以供大家參考。

設計合同是諾成合同嗎?

一、設計合同是否為諾成合同?

設計合同是由於技術需要,雙方當事人就設計標的以及設計過程中權利與義務達成合意所簽訂的合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設計合同是屬於諾成合同的範圍。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僱傭承攬、委託等屬於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於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並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並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

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實踐合同的成立條件是需要給付相應標的物時,我們的合同才能成立,而在諾成合同的成立條件上,只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則合同即為成立,不需要交付相應的標的物,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就可以對設計合同是諾成合同嗎這個問題做出準確的判斷,很明顯答案是肯定的,我們的設計合同也是一種諾成合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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