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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一、法律允許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法律允許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法律允許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的,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二、什麼是有償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與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在我們國家是根據是否需要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將合同劃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兩種合同在我們國家都是同時被允許的,而有償合同的話,往往是伴隨着一些交易活動所進行的無償合同,則不是比如説存在着一些贈與合同和無償的保管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