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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工業出版社編書合同

一、機械工業出版社編書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機械工業出版社編書合同

機械工業出版社編書合同的規定是在簽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具體的目的,書出版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項,

1、一份目的為在中國大陸出版簡體中文紙書的合同,100%地包含了翻譯、繁體、電子版權、影視改編等各種衍生權利,並且專有。

——從頭開始,目的就不純。這些個權利,很多出版社或者出版機構簽下來之後,根本不會去運作,偶爾有運作的比如電子版權,作者拿到報酬的機會也極少。建議只籤確定會運作的項目,比如僅僅是簡體紙書,其他通通刪去。如果出版社有意向,那麼等事情有眉目之後,再針對性地補籤相關授權,並且要確定收益分配

若有的出版社聲稱,要先簽下來才會運作,這時,建議非獨家授權於他們,並且要求行使時需要先得到甲方同意。

2、規定甲方(作者或代理人)必須如期交稿,否則乙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

——但合同中很少會提到乙方出版該書的時間,以及絕對不會説明如果未按期出版,甲方可單方面終止合同。這裏就要靠甲方主動要求了。

3、甲方的稿件必須達到乙方的要求,若沒有達到,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改;若修改也達不到,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稿件的標準是無法量化的,並且修改次數沒有限定。也就是説,當一家出版社不想繼續該出版合作時,可以不停地讓作者修改、不停聲稱稿件未達標,一直到合同到期。簽了稿件之後又提出該稿件不合格,是無賴的做法。

我認為,當出版社編輯閲讀完全稿件並確定要跟作者簽約出版時,就已經認可了作品品質,在內容不違反政策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不可抗力),沒有理由提出關於內容的改動。

若作者正在創作中就決定簽約,那麼至少應該要預付定金,並約定修改次數。此種情況下,若合作終止,定金是不退的。

二、其他注意事項

甲方過錯時,通常來説主要是內容侵權,需要賠償。

——這條沒問題,但合同是雙向的。那麼對於乙方可能出現的過錯,同樣需要賠償,並在合同中事先約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或比例。乙方可能出現的過錯有:不按時出版或不出版、封面製作侵權、腰封或宣傳語捏造名人推薦等。

報酬的支付,常見的有三種支付方式,統一版税制、階梯版税制和稿費買斷。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機械類型的工業企業,他們如果要進行一個出版合同的簽訂的話,都是雙方進行過一個仔細的斟酌才能夠再三確定完成的,都有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會了解到在這其中的一個違約責任,通常都是由於對方存在過錯等等這個就需要約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