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返還財產嗎?
一、合同不成立返還財產嗎?
合同不成立返還財產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二、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於合同成立的這個方面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通常狀況之下,如果合同不符合我國《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就會導致合同是屬於無效的,或者是合同根本就沒有成立,在這種狀況之下是需要返還已經獲得的財產,這是非常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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