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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糾紛

裝修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周某為維思投資公司裝修辦公室,當時因為雙方是朋友,並沒籤合同,口頭承諾周某為維思公司負責裝修事宜,材料費實報實銷,人工費按口頭約定報價支付。後維思公司以桂濱公司(該公司公章在維思公司手裏)名義到物管公司處辦理了開工手續。周某隨即聯繫了自己從事裝飾的朋友進行了裝修。裝修進行到中途,維思公司單方面提出因質量問題要求工人停工整改。在此過程中,維思公司要求周勇與之簽訂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並約定了合同價款及明顯對周某不利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後,維思公司即將前期所有裝修全部拆除,不允許工人再次進場施工,另找他人重新裝修。後維思公司以周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質量不合格為由,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裝飾工程合同,並要求周某承擔材料費、人工費及工期延誤損失。

辦案思路及心得

被告周某委託我應訴答辯。本案經過了兩次開庭審理。庭審中,我主要提出以下幾點代理意見:

1、被告周某不是適格被告,原告應以重慶桂濱公司作為本案被告,由桂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既然以桂濱公司名義辦理的裝修許可證,桂濱公司就是涉案裝修工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儘管桂濱公司與原告未籤書面合同,不影響雙方實際裝飾工程合同關係),因該裝飾工程產生的糾紛,與被告無關,被告僅作為桂濱公司代理人負責管理協調工作,由此可能產生的相應合同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應由委託人桂濱公司承擔;

2、周某是自然人,不具有簽訂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合同的主體資格,本案合同應屬無效。根據《建築法》《室內裝飾工程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原被告簽訂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周某是自然人,並無相應資質,所籤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3、原告未經施工方同意,擅自拆除全部已做工程,且未經鑑定機構鑑定,應對其擅自拆除工程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原告提交的施工現場圖片及視頻,以及被告簽字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説明,我們認為工程存在的問題僅是裝修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小問題,是可以通過返工整改予以解決的。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是否嚴重到必須全部拆除的程度,僅僅原告單方聘請的監理的一面之詞是不能作為本案證據採信的,只有雙方確認或法院指定的第三方鑑定機構有權對工程進行質量認定並作為有效證據採用。原告單方擅自拆除已建工程的做法直接違反裝修行業慣例,也與本案裝飾工程合同的約定相違背,同時也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裁判結果

通過庭審的答辯和辯論以及庭後與承辦法官就案情從證據和法律兩方面進行反覆溝通交流,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達到當事人預期,得到當事人肯定。本案得以順利結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合同無效、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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