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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可以不去嗎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如果產生合同糾紛訴至法院,作為原告,不去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作為被告,不去法院,會缺席判決。因此,如產生合同糾紛建議委託專業律師。
為了方便合同糾紛的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於在與合同有關聯的地方的法院起訴,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還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約定法院管轄的做法只適用於合同糾紛,而不適用於其他的民事糾紛。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也就是在打官司確定管轄法院時常説的“原告就被告”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合同糾紛可以不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