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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買賣協議怎麼寫

企業之間經常需要簽訂協議對交易相關事項進行約定,一般來説,協議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約定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及住所。這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二、約定合同標的,即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如買賣合同,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雙方交易的物品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
三、約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
四、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並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約定其他的條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企業間的買賣協議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