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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方式

合同保全方式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撤銷權,是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保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