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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方式

法律1.84W
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方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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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保全需要擔保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



    財產保全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



    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係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2、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現在很多人都把個人的利益看的太過於重要,所以很多人在結婚了之後,甚至會出現轉移財產的行為,我國婚姻法中,對於這樣的行為有一個救助機制,就是財產的保全,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非法的轉移財產導致當事人的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