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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存放人要盡到什麼義務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盡到下列義務
1.告知有關情況的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
2.支付保管費的義務。對於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如果沒有確定保管費的支付期限,寄存人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3.支付倉儲費的義務。存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採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盡到什麼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