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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住址是填身份證地址嗎?

找到工作之後一定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的,如果是勞動者隨便離開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關於勞動合同住址是填身份證地址嗎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住址是填身份證地址嗎?

一、勞動合同住址是填身份證地址嗎?

1、寫現居住地地址比較好。

2、員工確認此地址能收到單位發的郵件,方便確認勞動關係和後期可能出現的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住址是填身份證地址嗎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約定合同的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很不穩定的,所以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雙方的勞動關係。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