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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經濟補償最多領幾個月?

一、合同到期經濟補償最多領幾個月?

合同到期經濟補償最多領幾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意: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最多能領12個月。

二、 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相關情況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在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或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