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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股東股權轉讓個税問題

自然股東股權轉讓個税問題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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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個税的規則


1、 股權轉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2、如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3、外國個人投資者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收益是否納個人所得税,在法律上也缺乏確定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針對財產轉讓所得是否源於中國境內有如下的闡述:“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

(1)股權轉讓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税。

(2)如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4、對該條款最直意的解讀應是:除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外,其他財產(包括股權)的轉讓所得是否源於中國境內,取決於轉讓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這樣解讀的最大問題是,股權轉讓地點如何確定(譬如是轉讓協定簽署地、交割地、股東記錄簿所在地還是企業所在地)沒有進一步解釋,而某些因素(如轉讓定簽署地、交割地)的隨意性很大,不應該左右所得來源地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