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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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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哪些強制執行措施

凍結並劃扣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這只是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採取多種強制執行措施;對於唯一的房產,在符合法定情形時,仍然是可以查封拍賣的。對於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的,可以予以罰款、司法拘留。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等財產情況。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