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一、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3、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二、破產清算對財產的分配順序是怎樣的?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税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綜上所述,當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或者經營不善,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請法院對企業資產負債清算,用剩餘資產分配普通債權。首先債權人要準備破產清算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法院受理進行審查,決定後成立清算組,之後展開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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