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前拖欠社保如何處理
對於企業破產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發生終止的法律效力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用應該繳納到何時,由誰繳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後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而具體的費用,應該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從該企業的破產財產中優先獲得清償,同時包括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終止而應該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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