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受理對債務人有什麼效力
破產清算2.12W
1、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這是一種對債權人有利的保護措施。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
2、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序,具有對全體債權人公平保護的旨意。
3、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等進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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