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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

公司的清算程序是:
1、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成立後,應立即在法定期限內直接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以便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然後由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5、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在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後,即可按照方案來分配財產。
6、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和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及各種財務賬簿。
7、將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進行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簡述公司清算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