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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經營權收回

國家沒有具體的法律文件,出租車可以無償收回,出租車經營權一般是屬於出租公司的。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議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議內容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議。

出租車經營權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