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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如何爭取股東同意

依照法律的規定,股東會通過分立決議後即對全體股東產生效力。即使其他股東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以此可以看出不存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退股的説法。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對公司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公司分立如何爭取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