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什麼情形下可代表公司訴訟?
公司經營糾紛1.54W
律師解析:一、股東可代表公司訴訟的情形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董監高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
3、公司的其他人員怠於行使權利或情況緊急,不起訴可能損失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2、董監高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
3、公司的其他人員怠於行使權利或情況緊急,不起訴可能損失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或實現其他權利時,由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並出於追究這些成員責任或實現這些權利之目的,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
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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