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策事項有哪些
一、董事會決策事項有哪些?
(一)修訂公司章程,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二)審定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重大投資決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方案;
(六)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或者合併、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分子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在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祕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並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九)批准公司副總裁、財務主管及分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和人員組成及其報酬事項;
(十)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彙報並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一)行使全資子公司股東會職權;
(十二)出資者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的形成方式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説,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有最大權限,是董事會的主席。一般情況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綜合上面所説的,董事會對於一個公司來説是必須存在的,因為一個公司做很多的決定都是必須要由董事會來投票決定,因此,董事會在一個公司的地位是很重要的,所以,在成立董事會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職責和條款協議清楚,這樣才能更好的發展一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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