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清算的流程安排是什麼
(一) 成立清算組。
按《公司法》規定,自願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二) 展開清算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
1、 接管公司財產;
2、 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 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 分配剩餘財產;
5、 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 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申報債權的時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不同,要求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佈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四) 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1、 清算費用;
2、 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
3、 應繳納的税款;
4、 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五) 公司財產分割。
清算組在支付了上述幾項費用,如果仍有剩餘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權分配)。
(六) 註銷執照。
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後,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後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需要解散的時候,首先需要進行公司清算,清算流程的第一步成立清算小組,再展開清算的工作,然後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問題,清算小組的成員由法院指定,一般可以由公司的股東,高層擔任,當然,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中介結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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