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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關聯方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關聯方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二、關聯交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商事主體之間的關聯性。

關聯交易鬚髮生在具有權益關聯性及相互影響力的商事主體即關聯方之間。

(二)利益衝突與權益的轉移。

任何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均在關聯方之間或關聯方與其權益代表間,存在利益衝突並在關聯方之間產生了權益的轉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潛在傾向。

關聯交易並不都是公允的,但是關聯交易這種形式藴含着易於發生不公允結果的潛在傾向。一旦主客觀條件具備,特別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制,一個具體的關聯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邊緣。

(四)交易形式對實質公平的異化。

關聯交易的最大特點,同時也是法律規制的難點,就是關聯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當事人對自己權益的自由處分,掩蓋實質上的對一方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損害。

三、關聯交易注意事項有哪些?

1、關聯交易的真實性。真實的關聯交易是指有真實交易動機,且符合營業常規。虛假的關聯交易不僅背離公司利益,也常常隱藏着違規、違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虛構並不存在的交易來轉移收入和分攤費用,或者通過互拆借資金的方式調解利息費用。一旦發現,企業就會面臨處罰,公司的信用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公司應關注關聯交易的真實性。

2、注重關聯交易的披露。關聯交易的存在已不是關注的重點,對關聯交易的及時、深入、完全、準確的披露已成為公眾投資者關注的焦點和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公司只有堅持披露重於存在的原則,才能使公司更穩健的運行。

3、關聯交易的必要性與公平性。必要的關聯交易多為公司存在及發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綜合服務協議、主營業務所賴以依託的購買或租賃協議等等;這類關聯交易也是公司持續性的關聯交易,此時也要兼顧關聯交易的公平性。

4、在關聯交易中的注重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實踐中,關聯交易多發生在新、舊控股股東與其關聯方之間。雖然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在權利質量上並無不同,只是數量上的差別,但比普通股東的權利更為優越。關聯交易往往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此問題處理不好,會引起中小股東的不滿,可能使企業陷入訴訟的泥潭,會影響到公司的信譽,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事實上,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主要還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不過,有些關聯交易是法律制度明令禁止的,像公司的股東和高層管理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成立同類型的公司,然後向自己成立的公司輸送利益,這種關聯交易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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