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當先解散再清算嗎
先進行清算,再解散。
如果清算義務人不依法進行清算,將按以下不同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清算義務人不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義務人應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義務人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時,義務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義務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或第三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全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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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XX與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
大連市甘井子區XX民事判決書(2020)遼0211民初446號原告:於XX,男,1969年3月11日生,漢族,住址大連市甘井子區。委託訴訟代理人:張闖,遼寧誠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大連XX公司,住所地大連市甘井子區。法定代表人:初XX。原告於XX與被告大連XX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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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未足額繳納認繳資本金,而認為其應當享有全部股東權利,公司或其他股東不贊同的。【股東權利:包括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知情查閲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股東會會議表決權】2.名義出資人與實際出資人產生糾紛,工商登記公示效力存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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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投資不足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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