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註銷清算組成員有沒有什麼要求
一、企業註銷清算組成員有沒有什麼要求?
公司要做註銷前,對清算組成員的具體要求,根據公司的具體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一)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由由股東組成。
(二)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二、破產清算員工的補償該怎麼計算?
破產企業的破產債權人,按照以下的順序清償,首先是企業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其實是企業所欠的税款,最後是其他的債權;同一順序裏的債權不足清償的,則按比例清償。根據這些規定,企業職工的安置費並沒有作為第一順序債權來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究其原因是職工的安置費性質所決定的。
職工的安置費不同於職工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而得到的補償金,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得到的補償金依據的是勞動法的直接規定,適用於所有的企業;而企業的職工安置費根據的是國務院有關國有企業破產兼併等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個別地方政府的規章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且其僅適用於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中的職工。
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補償金請求權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破產債權參與企業的破產分配,而職工安置費則不適用該規定。最後最大的區別在於,職工的補償金是由企業負擔的,屬於勞動法上的法定責任,對應的是職工的補償金請求權;而職工的安置費雖然一部分體現為企業負擔,但根本上屬於政府就破產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只有在自願選擇一次性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才存在安置費請求權。
當公司出現運營不善,最後被迫進入註銷、破產程序時,需要成立清算進入清算程序。不同公司形式不同就有不同的規定及要求,公司屬於有限責任的,清算組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公司屬於股份制的,就需要通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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