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對外借款的股東會決議包括哪些條款?
一、關於公司對外借款的股東會決議包括哪些條款?
關於公司對外借款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名稱:.
股東會根據本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研究,決議如下:
1、本公司因合法經營需要向出借人.;身份證號:.,借款人民幣.萬元整(¥ .萬元),借款期限為 .個月。
2、全體股東同意以各自所有的股權(詳見公司章程)共計100%的股權對此借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到期如未能按時償還借款,全體股東同意接受並配合出借人辦理股權的執行拍賣等處置程序。
3、在借款人還款前,全體股東及公司保證公司的經營地址,經營範圍,資產保持不變,如有變更,視為違約並按借款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會成員簽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
決議時間:年 月 日
二、股東會都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股東會召開時間有什麼限制?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每年召開一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通知應寫明股東會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目的,以使股東對擬召開的股東會有最基本的瞭解。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因為業務需要對外借款,將款項出借給他人,要召開股東會議。公司的總經理可以提出召開提議,在會上,股東討論表決,在形成的借款股東會決議裏面,寫清股東會召開流程及股東人數和所議借款等事項。之後,有專門的人員保存會議記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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