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設立流程是怎樣的?
一、保險公司設立流程是怎樣的?
1、初步申請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構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構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資料。這些材料是主管機關藉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我國《保險法》第70條規定:“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籌建方案;
(4)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籌建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第72條又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3、正式設立
申請籌建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和相關文件。我國《保險法》第73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68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4、設立登記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人在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可在法定期間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時即是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二、設立保險公司需要遵守的原則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遵守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有利於中國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
(四)合理佈局、公平競爭。
若某公民、單位想要設立保險公司,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自己滿足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這裏的條件包括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等,然後可以帶着相關材料按照流程提出保險公司設立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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