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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缺陷的根源及化解途徑是什麼?

我國經濟主要是國有企業為主導,但是中小型企業的創新能力有目共睹,在國家的經濟建設以及科技進步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至中小型企業自身體制限制在融資過程中會存在一定的缺陷,是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缺陷的根源及化解途徑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缺陷的根源及化解途徑是什麼?

一、現階段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缺陷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轉化和銷售經營為主要業務,獨立核算的知識密集型經濟實體。一般以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經費佔企業年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來界定。凡研究與開發經費佔企業年銷售額比例達到7%的被認為是高科技企業,達到2%~5%的被認為是準高科技企業或中小科技企業。由於受金融體系和政策環境的影響,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本身固有的特點和缺陷,造成了當前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融資觀念、融資結構、融資方式、融資機制等諸多方面存在缺陷,阻礙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企業缺乏現代融資觀念,市場運作意識不強。目前,我國許多科技型中小企業普遍未能從戰略的高度來認識企業融資工作的重要性,把融資工作僅僅看成是單純的融資過程,未能用現代財務管理的理論與方法來指導企業的融資決策。表現為對融資規律、融資基本知識和原則缺乏學習與瞭解;融資缺乏明確計劃和目的,難以提供令銀行和投資者滿意的經營計劃和財務報告;融資缺乏自覺性、主動性和適應性,缺乏資金時間價值、機會成本和信息融資、知識融資、依法融資等新的融資觀念。科技型中小企業這些融資觀念的陳舊落後決定了其融資困境。

(二)企業融資結構非均衡,融資市場化水平較低。融資結構是指企業通過不同渠道籌措資金的有機組合及其比例關係。從2005年中國第五次科技型中小企業抽樣調查的數據可以看出,現階段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所依靠的主要是內部積累和代價高昂的民間借貸,銀行貸款比重偏小,直接融資比例微乎其微,企業基本上沒有什麼其他的直接融資渠道,導致一大批科技型中小企業成了被排除在資本市場以外的融資困難企業。這與上市公司以外源融資為主、股權融資較高相比,形成了明顯的反差。

(三)企業融資機制創新動力不足,融資效果有限。合理有效的融資機制直接決定和影響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企業財務戰略目標的實現。近年來,儘管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為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採取了包括加大創業投資、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等諸多創新機制和措施,但從總體上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效果仍然有限,融資的社會化程度仍較低。突出表現在:第一,創業投資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不足。2006年,我國共有318家企業獲得了中外創投機構18.91億美元的投資,僅佔2006年全國9235億美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0.20%。第二,創新基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方式有待進一步改善。創新基金是我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科技創新的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1—2005年,我國創新基金扶植和資助金額佔科技型中小企業整個項目投資額的比例最高年度不超過10.53%,最低年度僅為5.61%,可見創新基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資金扶植和支持的規模、力度遠遠不夠。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缺陷的根源

(一)受金融體系與融資政策環境的制約

1、銀行體制管理機制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夠。一是國有商業銀行存在體制性缺陷。我國目前的融資體制是以政府為主導,以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為借貸雙方主體。而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同屬於國家這一產權主體,因而它們之間的借貸關係實際上是“自己借自己的錢”,缺乏所有權的真正約束。在當前國有銀行偏向國有企業的融資主導方針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就可想而知。二是對現行銀行管理機制支持不力。如信貸管理權限過分上收,在強化約束機制的同時缺乏激勵機制,客觀上削弱了基層商業銀行對中小科技企業信貸支持的能力;銀行在金融產品設計和營銷、分支機構設置、信用評級標準、貸款審批手續等方面,不能完全適應中小科技企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要求等。三是銀行信貸資金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尚未解決,加劇了具有高風險本質的中小科技企業潛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造成當前中小科技企業難以從正規渠道融資的一個重要原因。

2、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仍處於起步階段,還遠遠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對信用擔保服務的需求。基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育緩慢,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單一,擔保實力薄弱,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實際貸款需要;擔保登記和評估手續繁雜,耗時費力;擔保行業立法嚴重滯後,行業監管缺位;擔保尚未形成風險分散與後續的補償機制,限制了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開拓融資擔保服務和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市場缺乏再擔保、反擔保或第三方擔保機構,以及政府對擔保業務不適當的干預等。

3、資本市場發育不健全。首先,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一板市場發展較快,二板市場發展較慢;上市交易發展較快,櫃枱交易發展較慢等。其次,設置“門檻”較高,即使目前新設計的創業板市場對中小企業全面開放,但其除了股本規模設置較小外,上市的標準與主板完全一致,從而使一些零散的、科技含量一般,但成長性較好的中小科技企業也由於初期的業績和規模限制很難擠進證券市場的大門。另外,債券市場發行條件更加苛刻,中小科技企業也很難憑藉企業的信譽、資產狀況發行企業債券。因此,在傳統的證券市場上,中小科技企業參與社會直接融資非常困難。

4、風險投資體系不完善。風險投資不同於銀行貸款,無需擔保,無需抵押,應是解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的最佳方式。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儘管各地政府紛紛設立了風險投資機構,建立了風險投資基金,但由於傳統文化理念的差異、風險資本來源渠道單一、管理制度和營運機制不完善、中介機構運作不規範、相關風險投資進入和退出機制缺失等因素,致使目前我國大部分中小科技企業還不能利用風險投資基金來加快自身的發展。

(二)中小科技企業自身存在不足

一是產權關係不清,經營管理不規範。大多數中小科技企業是家族式企業,產權關係混亂,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從而使金融機構無法通過企業財務數據的分析來判斷企業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資金提供者的風險。二是企業信用意識淡薄,信用等級低。一些中小科技企業信用意識淡薄,當出現經營困難時,總是採用種種方法如改制、重組、破產等手段隨意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嚴重影響了中小科技企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加劇了銀行貸款的難度。三是企業規模小,經營風險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由於其資產規模小,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也小,企業技術創新壓力大,創新成本高,市場的不確定性也就大,從而難以吸引常規的信貸或權益資本。

三、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強化政策引導作用 政府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除要加大對創新基金的投入外,還應採取切實措施,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優惠政策。首先,政府應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國家、省、地(市)、縣在制定財政預算時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中小科技企業專項發展基金,用於增加對科技人員創業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支持。還可以用財政貼息、設立政府信用擔保基金等方式資助中小科技企業,主要用作中小科技企業的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其次,頒佈和完善一系列的税收優惠政策和措施。再次,建立和完善中小科技企業信用評級體系和信用管理體系。政府要加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積極培育與國際接軌的信用評級公司,定期對中小科技企業進行信用評級;要建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定期發佈各市場信用評級公司所評價的中小科技企業的信用狀況。

(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創新金融支持體系

1、創新國有商業銀行金融體制和服務機制。一是要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建立國有控股的多元化產業結構,打破國家、國有銀行、國有企業“三位一體”的扭曲的金融資源配置結構;二是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服務理念的創新,使其消除“所有制”歧視和“規模”歧視,把培養科技型中小企業客户羣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三是要加快信貸體制改革,改變目前的信貸管理權限分配,適當下放對分支機構特別是縣級機構貸款的審批權;完善信貸人員考核制度,增強貸款發放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調動信貸人員防範風險和拓展業務的積極性。

2、完善證券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渠道。一是要讓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塊儘快從主板市場中分離出來,創建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市場,專門為中小科技企業融資服務;二是要改革現行的發行審核制度,逐步放寬中小科技企業直接發行股票、債券的條件,逐步建立我國股票、櫃枱交易的三板市場;三是要完善現有股份轉讓系統,為達不到上市條件的中小科技企業提供股份轉讓的場所。

3、大力發展和完善風險投資。一是要儘快制定、頒佈《風險投資法》,對風險投資機構的設立條件、風險投資的運作和管理以及風險投資基金的籌集、項目選擇等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從而推動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二是要加緊培養一批風險投資專業人才和各種相關的人才,如項目評估人才、法律專業人才等;三是要拓寬風險投資資金來源。政府應儘快制定相應的優惠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向風險投資業的投入,允許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機構資金介入風險投資。

4、建立健全中小科技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考慮建立多主體、多層次的,由政府、社會中介組織、企業和銀行共同參與的、分地市、省、國家三級機構組成的中小科技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來不斷完善中小型企業的體制,拓寬中小型企業的業務,讓中小型企業在發展中更為順利,從而解決中中小型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