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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獨立簽訂施工合同?

一、分公司能不能獨立簽訂施工合同?

分公司能不能獨立簽訂施工合同?

建築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必須用總公司的合同章,因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單位,要是想單獨簽訂施工合同,就要改製為子公司,獨立法人單位,重新辦理施工資質,與你的總公司的大的資質就沒有關聯了,施工許可的範圍就要小得多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司法解釋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分公司由於其設立的特殊性,一般是由總公司按照公司的相關章程直接管理的,並不存在獨立權,所以是無法獨立簽訂合同的,必須由總公司簽訂合同,但如果改製為子公司,則屬於獨立的公司機構,具備獨立的法人代表,則是可以簽訂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