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回購股份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回購的原因:
①穩定公司股價。管理層認為股價遠低於公司內在價值,通過回購將信息傳遞給市場,增強投資者信心;
②股權激勵計劃來源。公司通過回購股票再賦予員工,既滿足員工持股需求,又不會影響原有股東的權益;
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當公司有剩餘可支配現金時,回購股票可以增加每股的盈利水平,提供淨資產收益率;
④股利分配替代手段和反收購工具。達成這兩個目的的條件都是基於回購能使股價上升的預期(在①基礎上的延伸)。股價上升增加股東回報,也增加了擬收購方的收購成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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