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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種類有哪些

《審計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包括:
(一)國有資本佔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二)國有資本佔企業、金融機構資本(股本)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下,但國有資本投資主體擁有實際控制權的。
審計機關對前款規定的企業、金融機構,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比照《審計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國有資本佔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種類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