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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户需要財務賬嗎

看具體情況定。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户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建立、使用、保管賬簿和憑證,但依法經縣級以上税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設置賬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户除外。
《個體工商户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税務機關應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户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税。
第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户,應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納税人或營業税納税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税納税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税納税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務機關確定應設置複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户,應當設置簡易賬,並積極創造條件設置複式賬:
(一)註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納税人或營業税納税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税納税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税納税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述所稱納税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户上一個納税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户為業户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第六條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户,經縣以上税務機關批准,可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税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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