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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如何監管分公司財務的收支

總公司如何監管分公司財務的收支
律師解析:1、財務實行委派制:在總公司下設置財務分公司,所有財務人員均由財務分公司委派,不受分公司經理管理,與分公司經理分別向總公司彙報,互相制約。
2、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置收款專户和費用專户,對於銷售回款,必須每天上交總公司,禁止在花費收款專户的銀行存款,分公司的日常開支,只允許在費用專户存款中支出,費用專户根據分公司的申請,經相應的授權批准,由總公司撥款。
3、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三大本制度),使所有財務業務都有法可依。
4、加大內審力度,有專門的審計部,每年每個分公司至少要審計一次。
5、嚴格管理,對違規一定要不手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