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合併的區別是什麼?
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都是有很多小股東所組成的,如果大股東想要多一點股份,就要向小股東收購其手中的股份,簽署合夥股份轉讓協議書後就可生效。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合併雖説都可以表示股權的分配,到那時兩者的概念截然不同。下面我們看看長期股權投資合併的區別是什麼 ?
一、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併兩者的概念
1、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企業對其他單位的股權投資,通常是為長期持有,以期通過股權投資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係,以分散經營風險。股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長、風險大以及能為企業帶來較大的利益等特點。
2、企業合併
通過合併,合併前的多家企業的財產變成一家企業的財產,多個法人變成一個法人。企業合併是資本集中從而市場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歐美國家,企業合併只要不帶來壟斷弊端,就被視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勵,但可能導致壟斷的企業合併,會受到反壟斷政策的干預。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基本類型
長期股權投資依據對被投資單位產生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合營企業。
(3)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被投資單位為本企業的聯營企業。注:在原準則下,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在最新準則下,該部分投資確認為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就是説即使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我們也要採用估值技術計量出來。
三、企業合併的特徵
1、企業合併的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當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東。
2、企業合併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企業合併涉及相關公司股東、債權之利益,並可能關聯國有資產權屬移轉,必須依法對合並行為予以規制。對於特殊類型的企業合併,除了依法訂立合併協議以外,還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3、企業合併是一種協議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4、企業合併中的公司類型受到限制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對於公司合併採取種類限制主義,要求只有同類責任形式的企業才可以合併。少數國家或地區採取非限制主義,不論合併公司屬何種責任形式都可以合併。
四、長期股權投資企業合併兩者之間的聯繫
在新準則下,長期股權投資與企業合併分別為兩個獨立的準則,二者的區別在於:
《長期股權投資》規定的全部是Company Level即本公司層面的賬務處理,包括對子公司投資,聯營企業投資,合營企業投資,其他投資(沒有公允價值的);
《企業合併》規範的既有公司層面的會計處理,也有合併層面的會計處理,但僅僅包括一類特殊的業務,即從非子公司變成子公司這一類單獨的業務。
換言之,企業合併與長期股權投資的重合點就是對於從非子公司變成子公司這一類業務下,本公司的賬務處理。
總的來説,控股合併和投資是兩碼事情,其兩者意義完全不同。控股合併是要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書的,簽署協議書前雙方已經就協議書內容做出協商後才會簽署,而股權投資則不需要那麼麻煩。以上就是長期股權投資合併的區別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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