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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轉讓的確認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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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時,可以向向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在不同轉讓情形下,法律分別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其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只要相互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的具體規定。為了避免公司股東故意刁難,阻止其他股東行使轉讓股權的權利,新的公司法對轉讓手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某一股東決定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時,該股東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權轉讓這一事項,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答覆,期滿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但是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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