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違法處罰的原因有哪些?
基金分為公募與私募兩種,其中私募基金指的就是不公開面向大眾的一種基金。私募基金的收益較公募更為豐厚、同時風險也高出很多。私募基金的公開範圍小,私募基金的過程中人們經常為了利益作出許多違規違法的事情。那麼遭受私募基金違法處罰的原因是什麼呢?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資料。
一、嚴重違法、違規問題
1、非法集資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取得相關經營牌照擅自開展業務、將存款用於賬外經營活動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其他行為拒不返回或無法返還集資款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2、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非法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除了單位行為外,單位內部的員工的個人行為也有可能構成本罪。
3、承諾保本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等產品文件中以及銷售人員在向客户宣傳推介產品時均不能承諾保本保收益,也不得作出類似承諾。
4、基金財產不獨立問題,侵害投資者利益
基金財產獨立要求基金管理人不能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自身的財產混同,要為不同基金分別開立賬户,分別記賬,獨立核算。
5、虛構投資項目,騙取投資者資金
證監會打擊為“保殼”虛構投資項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備案過程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填寫基金投資的具體公司,並且備案完成後的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與備案時填寫一致。
二、一般性違規問題
1、公開募集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明令禁止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7月15日開始施行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又進一步規定了不得在未設置指定對象的私募機構網站、微信朋友圈、講座、報告會等中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
2、基金運營不符合合同約定
主要包括託管財產、投資方向、費用列支、信息披露四個方面。
3、從業人員無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4、其他不規範問題
登記備案信息不準確、更新不及時。
私募基金在運營過程中一旦發生變更,應及時在協會系統中提交變更信息。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的情況進行定期披露。
5、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不健全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並完善符合協會要求的合格投資者管理制度,包括: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制度等。
6、私募基金風險評級及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不到位
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評估制度,向投資者推薦符合其風險評估能力的產品。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違法處罰還是要根據私募基金具體的違規行為來進行確定。由於私募基金在中國出現的時間並不長,還不完全成熟,人們對私募基金的規定不是特別瞭解,所以會被一些不法分子鑽空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投資是很高的,想要進行私募投資一定要有良好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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