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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東分紅權如何處置

一,侵犯股東分紅權如何處置

侵犯股東分紅權如何處置

(一)查閲公司會計報告和賬簿

1. 法律依據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2. 特別注意

(1)股東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應預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要注意保留書面請求查閲會計賬簿的證據,如果公司15日內不予答覆,便可啟動訴訟程序。

當公司以“合理根據”拒絕正當目的之查閲時,股東在經歷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2)權利受侵犯的股東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果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的原理。判決效力只是針對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3)公司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公司做假賬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資料中的審計報告便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利用公司盈餘分配訴訟

1. 法律依據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這便是股東分紅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 特別注意

作為訴訟案件,律師應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法》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範疇。如果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但公司不予執行,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

(2)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範疇,若分紅方案未經股東(大)會通過,起訴時要仔細審查是否符合3個條件: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

若不符合,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

3. 法定公積金

公司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時,應把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先以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召開股東大會

1. 法律依據

《公司法》規定,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召開臨時會議。

2. 特別注意

訴訟請求示範:判令被告立即召開股東大會,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各股東,告知開會的具體時間、地點;責令被告召開股東大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行使股東的退股權

1. 法律依據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5年連續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的分紅權問題需要自己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因為分紅權是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只要自己的權益存在,自己就需要積極的應對,確保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會遭受損害,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比較麻煩,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準備,避免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