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情況説明需要寫嗎?
一、股東退出情況説明需要寫嗎?
股東退出是必須要寫情況説明的從而把退出的理由註明清楚,這樣才能按流程來進行辦理退出手續。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是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股東退股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不能抽回出資的理由有哪些?
第一,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股東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東的投資轉化為公司的資本,是公司賴以經營和償還對外債務的物質基礎。股東退股,抽走投資,使公司的財產減少,於公司不利。股東一擁而上要求退股,則公司將不復存在。
第三,股東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允許股東退股等於是將退出股東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剩餘股東。
第四,公司法是強行法,《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法律規範,當事人不得違反。
綜合上面所説的,退東退出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對於退出公司就代表着資金會被抽出,因而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與其它股東進行協商,從而再寫明退出的原因,不管是以哪一種方式,都需要結合公司法的流程來辦理,從而也可以保障到其它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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