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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賠償標準

1、商業祕密權利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這主要是權利人可計算的財產、收入方面的損失。包括:
(1)研製開發成本,如花費的時間、金錢和付出的財力等;
(2)現實利益損失,如生產成本的降低、銷售額的提高、利潤率的增加等;
(3)將來可得利益的合理預期。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為賠償額。具體計算方式可以為:銷售量減少的數量乘以每件產品合理利潤的乘積;銷售減少的總數難以計算的,可以侵權人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的乘積作為損失的賠償額。

侵犯商業祕密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祕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