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違法約定的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一、公司法人違法約定的免責協議是否有效?
一般無效。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公司法人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況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擔責任:
(一)因經營過錯而需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因為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本單位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法人可向該法定代表人追償。這也是最為常見的法定代表人責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權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理情形的),該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給本單位法人造成損失的,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合同違約責任
公司、企業出於管理考慮,有時會與法定代表人簽訂經營管理合同,更進一步地約定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盡到相應合同義務時,公司、企業可以基於合同法相應規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違約責任。
(三)侵權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單獨或者與第三人相勾結,損害本單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財產,該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單位法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四)股東責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東,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時,以下法律責任較為常見: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如果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類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唯一股東,當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時,其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或股份公司發起人時需承擔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責任,一旦出資人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時,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需向已按期足額繳納的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按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擔任掛名公司的法人代表,不能僅認為一紙免責協議就可以輕鬆的免去自己很有可能會承擔的一些法律風險了。至於法人代表,因為公司法人違法要承擔的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要根據公司作出的違法行為具體來決定的,例如在企業犯罪的情況下,那法人代表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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