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設執行董事設立條件怎樣?
我國的經濟能力在全世界也算得上是名列前茅了,所以經濟發展了以後,那麼對應的公司肯定也比之前要多,公司會遇到很多不規範的事情,會發生很多的糾紛,所以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頒佈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麼公司法規定設執行董事設立條件怎樣?
一、執行董事的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獨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營職務。
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執行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三、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公司是有很多的部門,有很多結構的,也有很多職工,所以,人多事雜,就會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因此,我國對於公司的運營,交易等制定了法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根據自己所持由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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