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管轄移送的規定是什麼?
一、破產法管轄移送的規定是什麼?
破產法管轄移送的規定是案件受理之後發現存在着管轄權問題的話,可以將其移送給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企業申請破產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書面破產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5)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6)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8)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9)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10)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11)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日常生活當中關於管轄方面這個問題,大多數人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因為這是屬於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種裁定。主要指的就是案件已經受理之後,人民法院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或者是經過對方的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情況之下,將其移送給有關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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